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发布人:褚燕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院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以下简称“设备和家具”)的报废处置行为,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报废处置是指设备和家具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需要进行产权注销的一种行为。

  第三条  设备和家具的报废处置必须由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履行逐级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是设备和家具报废处置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报废处置工作的监管部门;学院负责本单位报废处置申请和初步审核工作。

 

第二章  报废原则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和家具可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表》(附件1)规定最低使用年限或使用寿命(以下简称“最低使用年限”),使用性能低、精度差、技术落后,达不到教学、科研、行政、后勤保障等工作要求,且无改造利用价值的。

  (二)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过高的。

  (三)在安全、环保、耗能等方面不能达标,需要强制报废的。

  第六条  已达到或超过最低使用年限但仍可以继续使用的设备和家具,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设备和家具的报废。

  第七条  一次性申请报废的设备和家具,根据其单价或批量价值的账面原值,按下列标准逐级审批有关报废申请:

  (一)“单价且批量价值<20万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二)“20万元≤单价或批量价值<50万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

  (三)“50万元≤单价或批量价值<100万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逐级审核,分管设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单价或批量价值≥100万元”的,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逐级审核,分管设备工作的校领导批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章  报废申请及审批流程

 

  第八条  设备和家具的报废流程为:

  (一)保管人提交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按照拟报废的设备和家具的单价或批量价值,分类填写《中山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附件2),对报废后的实物是否建议学校保存收藏或使用单位自身留存提出意见;

  2.对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须同时提交《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报废论证表》;

  3.拟批量报废相同品牌型号的设备和家具,总价值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提交《中山大学仪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批量报废论证表》。

  (二)学院分管负责人审核,明确是否同意报废,及是否建议学校对报废后的资产实物保存收藏。存在下列情况的,需补充相关材料:

  1.未达到使用年限的,须学院党政联席会或单位办公会集体讨论通过,并补充拟报废原因的详细说明及学院集体审议同意报废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拟报废设备和家具尚有使用价值,需提前在校内网发布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征集调剂需求并提交佐证材料。

  2.对因责任事故导致非正常损失需报废的设备和家具,应有相关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及公示结果。

  第九条  保管人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报废申请材料后,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完成材料审核,并按学校规定的权限设定逐级审核或审批,及按要求组织审批前相关论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获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家具的实物处置及账务处理,并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履行后续的处置报备手续。

 

第四章报废实物处置

 

  第十条  获批准报废的设备和家具,由使用实验室负责拆卸成可搬移状态,并保持实物的相对完整,集中放置和妥善保管,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清点和回收,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带有放射性、腐蚀性或涉毒性等危险源的仪器设备,使用实验室须在拆卸前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并按照相关要求先行对危险源进行清除。

  第十二条 压力容器、放射性装置等特种设备,其实物处置按照国家或地方行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经学校文献与文化遗产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收藏留用价值的,实物交由学校相关部门收藏管理;经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同意使用实验室留存收藏或转为教学演示用具的,实物交使用实验室管理。上述收藏留用的实物,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登记留用去向,学院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已作收藏留用用途的报废实物不再具有利用价值时须交回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处置。

  第十四条  确无再利用价值的已批准报废设备和家具,处理之前应妥善保管,保管人不得擅自处理或拆走零部件;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进行清点和对帐、搬运,按学校按规定程序竞价拍卖处置。

  第十五条任何人在设备和家具报废处置过程中不得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或坐支资产处置收入,违规违纪者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问责、处分或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计算机软件类资产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提及事宜,按学校关于设备和家具报废处置实施细则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设备报废处理实施细则(材料设备【201612号)同时作废。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