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实验室气体压力钢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人:褚燕燕

  第一条  气体钢瓶要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实验室气体钢瓶台帐和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条  须从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实验气体。

  第三条  所有钢瓶颜色和字体清楚,有状态标识,有钢瓶定期检验合格标识(由供应商负责);未使用的钢瓶有钢瓶帽。

  第四条  不得使用改装气瓶和使用不合格的、未经检验或超期未检的气瓶。气瓶要按规定定期送检,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须提前进行检验。

  第五条  气体钢瓶存放点须通风、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潜在的冲击,地面平整干燥;配置气瓶柜或气瓶固定架、防倒链、防倒栏栅等防倾倒措施装置。

  第六条  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氧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不混放。可燃、助燃气体钢瓶严禁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第七条  气体钢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气量。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八条  气瓶钢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不能带着减压阀移动钢瓶、不得在地上滚动钢瓶。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气体钢瓶总阀须关闭。

  第十条  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体的场所,配有通风设施和合适的监控报警装置等,张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十一条    存有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CO2的较小密闭空间,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表

  第十二条    气体管路连接正确、有标识,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定期进行气体泄漏检查;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第十三条    无大量气体钢瓶堆放现象;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气体钢瓶不得放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