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守则
发布人:褚燕燕
发布日期:2020-06-28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要熟悉学校、学院有关实验室安全管理和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保持高度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感,熟悉本实验室水、电开关和气路阀门位置和操作,熟悉现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放置地点,爱护消防器材和设施。
第三条 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自查,及时报告并消除安全隐患;出现意外事故要及时报警,通力抢救,事后要作书面报告。
第四条 做好实验材料和达不到固定资产登记标准的资产的入库和领用登记。
第五条 对易燃易爆、易制毒试剂等管制类试剂必须实行专人管理,按要求分类规范存放,做好台账和使用登记。
第六条 确保分管的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做好仪器设备尤其是贵重仪器设备日常使用登记,
第七条 仪器设备不得借出使用或带他人来使用,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维护好所负责保管的仪器设备,特别是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注意防潮防霉;损坏仪器及时联系维修,做力所能及的修理。
第九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清洁卫生工作,确保实验室的桌面、地板及仪器设备整齐清洁。
第十条 按学校学院定期申报处理实验过程产生的化学废弃物。
第十一条 临时离开实验室,正在进行的实验必须委托别人照管,最后离开实验室必须关好门窗、水掣和电掣。
第十二条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能擅自配实验室门匙,违者公开批评,并担负今后由此发生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 监督获得批准进入本实验室进行开展实验活动的教师、研究生、本科生等人员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