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褚燕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工作,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学院教学、科研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山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验室安全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院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逐级管理,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学院党政负责人为第一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落实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员。各实验室根据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贯彻执行。

  第四条  学院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  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年度(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也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或院长助理)担任执行副组长,成员由系(所)、实验中心、重点实验室有关负责人组成。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规定。

  (二)   制定学院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三)组织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

  (四)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五)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准入考核工作。

  (六)  负责实验室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现场指挥,组织处理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及善后处理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下设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由分管院长助理担任组长,组员由有安全环保管理经验和素养,熟悉学院情况,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强的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及行政人员担任组员。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在学校职能部门指导下,根据学院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学院实验室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教育、准入考核、应急演练等安全工作。

  (四)组织开展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警示,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五)遇实验室安全突发事件及时赶赴现场,按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理, 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实验室使用者(责任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使用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需与学院签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在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的指导下,根据本实验室的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具体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组织开展本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三)组织开展本实验室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准入考核工作。

  (四)负责本实验室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报告、警示,并落实隐患整改和配合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员职责

  各实验室应指定工作认真负责、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应急处置业务的人员担任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实验室的日常活动,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及时发现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向学院和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日志和安全事故记录,并归档备查。

  第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含研究生)职责

  在实验室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按照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包括:

  (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实验室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化学废弃物等进行管理。

  (二)对化学危险品做好存储、登记、报废等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除完成本职工作以外,积极参与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工作,及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

  1.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师生,必须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需经过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学生还须完成准入考试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工作。

  2.实验室工作的外院或外校师生员工需填写“外来人员申请进入实验室登记表”和“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学习学院及学校目前已有的安全管理制度,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参加学院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

  3.学院师生员工应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处置程序,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4.实验室责任人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5.凡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员,都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

  学院组织检查队伍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巡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依据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提请学院或学校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检查队伍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组成。

  (三)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实验室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监管,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高危科研项目,实施前应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向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进行申报,由学院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核备案。由学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对不具备安全实施条件的项目,及时发出暂停实施通知。

  2.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消防验收,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置、领取、保管、使用、转移和废物处置等过程。其中剧毒化学品严格执行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使用情况进行登记,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实验室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四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贴上对应清单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剧毒、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各类仪器设备都应有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置于其近处,供随时查阅。

  (二)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内不得乱接、乱拉电线。

  (三)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四)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各实验室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一)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被检查实验室必须主动配合。

  (二)学院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每次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学院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予以全院通报。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将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或网上通报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暂停运行直至整改完成,并提请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应急处理及报告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事故所在实验室应就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损失、教训等向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说明,并主动配合学校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的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院对教职工的考核评价内容。对学院安全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的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时将予以奖励。因忽视安全管理不善,对长期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力的、或因违规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分别进行批评教育,在一定时期内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并与岗位评聘、职称晋升、年度绩效奖金等相挂钩; 如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对导致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实验室的表现与评优评奖及各类选拔明确挂钩,在实验室有严重违纪情况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0167月印发的《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建设与管理工作检查制度》(材料设备【201613号)同时废止。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