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管理,保障学院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废物”,是指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有害化学成分的废液体和废固体,以及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和受其污染的包装物。按安全特性分类,包括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等。
第三条 按学校规定,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工作遵循“专人管理、分类收集、安全存放、定期回收、统一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设备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废物管理的职能部门,组织开展全校危险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学院实验安全工作管理小组负责落实学院内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废物的分级、分类、收集和存放等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严禁将未经无害化处理、可能污染环境的危险化学废物直接排入实验室下水道,或将危险化学废弃物(包括受沾染的容器具)混入一般生活垃圾中随意弃置、填埋。
第六条 产生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须负责做好废物收集和暂存具体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一) 危险化学废物应按安全特性分类收集和存放,并在容器外注明危险性。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必须单独收集和妥善存放,不得混入普通危险化学废物中。
(二) 不得将以下所列废液互相混合:⑴ 氧化剂、还原剂与有机物;⑵ 氰化物、硫化物、次氯酸盐与酸;⑶ 盐酸、氢氟酸等挥发性酸与不挥发性酸;⑷ 浓硫酸、磺酸、羟基酸、聚磷酸等酸类与其它的酸;⑸ 铵盐、挥发性胺与碱。⑹ 含卤素的有机物与其他液体;⑺ 其它化学性质相抵触、灭火方法相抵触和互相作用的化学品。
(三) 危险化学废物的盛装容器(废液桶、纸箱等)应密闭可靠,无破损、倾斜、倒置和渗漏等现象。贮存容器外应有中文标识,说明其内容、品名、形态、危险性等,外文标识应加注中文注释。
(四) 严禁将危险化学废物与一般生活垃圾、生物性废物、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废物等混装贮存和回收。
第七条设备处定期组织开展普通危险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基本程序如下:
(一)存放有普通危险化学废物的实验室应提前按要求规范、清晰填写废物清单,标明产出废弃物实验室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或管理员签字后报学院。
(二)学院汇总各实验室废物处置申请单后报设备处安全科。设备处安全科将废物清单交由与学校签约的校外废物回收处置专业机构进行审核。
(三)各实验室提前按规定要求将普通危险化学废物包装好,并将通过审核的废物清单粘贴在盛装容器或包装物上。并在外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其危险性。
(四)集中收运时,各实验室按约定收运时间将普通危险化学废物集中至回收地点,并派专人到现场向回收工作人员清点移交。贮存容器不符合要求的、对废弃物内容、品名说明不清的、清单未经审核或未按要求粘贴清单的危险化学废物,回收工作人员有权拒收。
第八条 剧毒化学废物、易燃易爆化学废物的回收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废物产生实验室应单独列清单提前报送学院和设备处审核,由设备处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范处置。
第九条发生危险化学废物污染事故时,所在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学院指挥下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人员的伤害和对环境的污染,并报告设备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协助处置,由学校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条事故处理完毕后,按学院有关实验室事故报告制度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及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危险化学废物污染事故的实验室和个人,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相应处罚;构成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学校规定、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三废”回收、处理规定》(材料设备【2016】8号)同时作废。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 年9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