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报告制度
为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完善应急管理机制,确保实验室安全隐患及事故得到及时处理,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保障实验室安全和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人员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后,发现人有责任第一时间内向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报告详细情况。实验室安全负责人需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无法立即整改或较为严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需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学院将视安全隐患严重程度汇报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及协助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条 一般性的突发性实验室安全事件和事故参照《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实验室常见事故处理办法》进行现场处理或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护理。
第三条 对各种突发性实验室安全事件或事故,视情况严重程度逐级汇报。一般性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发现人员应立即报告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管理员并及时报告学院处理;重大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学院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或直接上报学校处理;发生人员伤亡或灾害性重大突发性安全事故应第一时间拨打火警或急救电话(火警电话:119,其它事故报警电话110,急救:120),并及时报告学校保卫处或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由学校主管职能部门按相关应急处理机制处理。
第四条 事故现场发现人或实验室负责人报告学院后,学院领导组织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迅速赶赴现场,疏散人员,采取及时、正确、有效的应急处理措施,控制事故危害的扩大蔓延,避免造成更大伤害,同时及时、准确地向设备处或学校主管领导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五条 事故善后处置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事故发生实验室需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学院实验安全工作管理小组将事故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和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做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含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和人员伤亡情况,造成的经济损失、调查经过、对事故性质的初步认定和总结教训,以及对事故制造者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学院按学校规定和要求报送书面调查报告。
第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对造成事故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19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