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促进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结合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或科研的具有共享性贵重仪器设备,都应纳入共享范围,通过加入院内仪器开放共享公共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共享管理,提供仪器共享服务。
如因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予开放共享的,应书面向学院和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报学校保密管理或科研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参与共享。
鼓励单价低于30万且通用性很强的仪器设备,在保障本中心、实验室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加入平台管理,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开放共享服务对象、范围和收费标准分为院内、校内、校外三级,按院内优先后校内、校外的原则实施开放共享、有偿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设备共享组织实施等管理具体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统筹学院贵重仪器设备共享实体平台和管理队伍建设,推进贵重仪器设备“统管共用”的集约管理和共享服务;
(二)制定并落实学院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三)组织拟订共享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和分类收费标准;
(四)组织共享设备使用管理的绩效考核和评价,监督闲置仪器设备及时予以整改。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平台技术人员采取专职和兼职人员相结合,建立一支由教师、实验室技术人员、研究生助管和自主用户组成的技术团队,保障设备的全天候运行。
第六条 平台根据共享设备要求和维护难度合理配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实行一人多机、一职多能,各技术岗位定期流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应负责以下工作:
(一)拟定并公开所负责管理共享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操作规程、经学校批准的测试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二)制定所负责共享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并落实各项维护保养工作,按要求检定或校准;
(三)严格按照规范程序使用和管理相应仪器设备;对其他独立使用相应仪器设备的人员进行操作培训及使用监督,确保其操作使用持续满足要求;
(四)发现设备故障后应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修,力争不影响教学、科研的正常运行。
(五)认真做好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记录,及时填报共享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数据;
(六)识别可能影响测试结果的环境条件,并加以监测、控制和记录,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测试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七)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和提供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和规范的分析测试报告;
(八)及时处理用户的预约信息,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并提前做好安排,保证仪器设备正常使用,按时完成用户的测试及相关任务;
第七条 建立共享仪器设备管理使用培训制度。平台积极培训研究生助管和自主操作用户,并鼓励其参与仪器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拓展设备有效运行时间。研究生助管从主要从院内研究生中选拔,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承担一定的仪器操作任务,中心根据工作量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
第八条 平台仪器设备通过共享管理系统实行预约制。用户可从共享服务平台网站了解拟使用仪器设备的状况,至少提前一天与平台预约,并按测试要求做好耗材和试剂等前期准备。
第九条 用户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平台有关卫生安全规定,服从仪器管理人员的管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动用实验室内的其它仪器设备。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条 共享仪器设备除用于执行学校的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均实行有偿使用。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工作小组提出申请,按学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报批、报备和公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收费或改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国家或省发改委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进行合理的成本核算,参考以下方式制定标准:
(一)仪器设备使用费包括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两部分。其中材料消耗费为仪器设备使用中消耗材料所需要的购置费用;材料消耗费以外的维护维修、水、电等运行费及根据人力成本收取的服务费,合并为测试分析费;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中应分列材料消耗费与测试分析费;
(二)仪器设备使用费应参照本校、本地区高校及科研院所同类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并综合考虑测试分析服务、房屋资源使用、水、电、一次性消耗材料及易耗品折旧、仪器设备折旧等费用;
(三)共享设备收费标准实行院内、校内、校外三级差别收费。校内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院内服务收费标准的二倍收取,校外收费标准按照院内服务收费标准的四倍收取。
第十二条 共享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原则为:
(一)材料消耗费按材料消耗量对应的购置费用收取,不享受折扣优惠;
(二)院内、校内教学任务免收测试分析费,但应按照本条第(一)项收取材料消耗费;
(三)根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或送样人员是否为在校教职工及在读学生确定适用的收费标准,以计算和收取当次的测试分析费。
第十三条 共享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收费方式为:校内人员的使用费均以校内转账形式结算;校外人员的使用费可以按学校财务处规定以支票、汇款等方式支付,学院收款后通过学校开具发票。
第十四条 共享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含测试分析费和材料消耗费)严格按照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的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由学校核算部门为学院公开仪器共享平台设立收费专用经费号,各使用课题组和单位可定期按照学校财务的管理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平台将按学校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对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考核要求,组织落实所管理共享设备的使用效益年度考核工作,具体按《中山大学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综合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结果上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对于在提高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开放共享及使用率、完好率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仪器设备管理员将予以表彰和并从共享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收入中给予年终绩效奖励。
第十七条 用户使用共享仪器发表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著作后可向平台申请,经核定后可获所使用设备一定额度的免费测试机时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因操作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故障损坏的,平台在查明原因后,根据情节要求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院内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对院内校内仪器设备共享的优惠措施为校外单位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服务。一经发现,违规人员除必须按“校外价”标准补缴差额外,在随后的一年内只能按“校外价”标准进行测试付费。累计两次违反上述规定的院内校内人员,将永久取消其按照院内校内人员按校内价付费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于共享仪器设备有偿开放共享中未经批准擅自收费或违规收取现金的仪器管理人员,按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对有关当事人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提及事宜,按学校关于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工作小组。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