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广东省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规则

发布人:高级管理员

  广东省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分预赛、复赛和决赛三个阶段进行。其中,预赛由各高校自行组织,复赛和决赛由大赛竞赛委员会组织。复赛和决赛阶段比赛定于2021 年 11月 5至 7 日在广州市举行,由中山大学承办。

  为规范复赛和决赛阶段的比赛组织工作,广东省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竞赛委员会参考《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章程》制定以下竞赛规则。

 

  一、 参赛资格及报名办法

  凡列在教育部最新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名单中的本科类及专科类普通高等学校 (以下简称高校) 均可报名参加本次大赛。每所高校只允许组成一个正式代表队参加团体奖和个人奖比赛。各高校设在本部所在城市之外的其他校区 (分校) 可以单独组建编外代表队参加个人奖比赛。在不影响公平公正性原则的前提下,经大赛秘书处批准,各高校也可针对本校在校大学生的某一群体单独组成编外代表队参加个人奖比赛。

  计划参加本届大赛的高校原则上必须在 2021 年 7 月 18 日 0:00 前向大赛秘书处提交统一格式的报名表,每一代表队 (正式代表队或编外代表队) 分别填写一张报名表。经大赛秘书处审核批准参加复赛的代表队须在 2021 年 10 月 25日 0:00 前通过预赛确定复赛正式参赛选手,并确定不超过 6 名指导教师,填写统一格式的参赛信息表报大赛秘书处备案。正式参赛选手和候补选手仅限在读本科生或专科生。

  允许每一参赛代表队在不晚于复赛开赛前 72 小时更换最多 1 名参赛选手。更换选手须为参赛信息表上登记的候补选手。更换选手须由代表队领队或副领队以微信方式通知大赛秘书处或组委会处。

 

  二、 比赛内容及相关规定

  在复赛阶段,每一位选手均须先后完成两个指定样品的制备。进入决赛后,每一位选手均须完成另外一个指定样品的制备。

  对于每一个指定样品,选手须在 30 分钟内对样品的指定端面 (未刻有样品编号的一端) 完成磨制、抛光、浸蚀、显微镜观察等工序,最终制备出供评委评分的样品。

  复赛及决赛阶段每一场比赛的流程为:参赛选手在开赛前 30 分钟到达检录处凭学生证或由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籍证明检录 (开赛前 15 分钟尚未检录的选手视为弃权),领取样品并选取金相砂纸;开赛前 3 分钟左右,选手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比赛区域,提前将水磨砂纸 (机磨情况下) 及抛光布安装好;在工作人员宣布开始后即可开始比赛;比赛结束前 5 分钟,工作人员将予以提醒。工作人员宣布比赛结束时,所有选手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将样品交给工作人员。

  对于无法出示学生证或纸质学籍证明的选手,可由领队提供签名的纸质证明材料供选手进行检录,而后在不晚于复赛全部结束前一小时由领队向大赛秘书处提供选手的学生证照片或由学校教务处开具的学籍证明照片,否则选手成绩无效。

  在复赛和决赛的比赛过程中,选手须遵守以下规定:

  • 选手不得携带任何自备的辅助实验工具 (包括耗材、器皿等) 进入赛场。
  • 选手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预磨、抛光及腐蚀和显微镜观察等三部分操作。缺少任何一部分操作都将被扣除相应的操作分。
  • 比赛提供若干型号的水磨砂纸、干磨砂纸和抛光布供选手选用,选手须在签到处一次性选择、领取砂纸和抛光布。每位选手最多只能选择 6 张砂纸和 1 张抛光布。进入比赛区域后,选手不得要求补领或换领砂纸和抛光布。
  • 选手可以自由选择手磨或机磨甚至机磨加手磨的混合方式进行预磨,但不允许在加水条件下进行手磨或在不加水条件下进行机磨。
  • 比赛过程中,如因操作不当等原因导致抛光布破损,选手可向工作人员申请更换抛光布,但不另行补时 (不扣分)。
  • 选手在领取样品时如遇样品存在明显缺陷,可以更换样品,但进入比赛场地后即不得要求更换样品。比赛过程中样品丢失可以申请领用新样品继续比赛,但不另行补时,且每更换一次样品须扣 5 分。
  • 在因设备故障、工作人员或其他选手影响等非本人因素导致比赛受到严重干扰时,选手应继续比赛 (不另行补时)。比赛结束后,经选手所在代表队领队申请,由监督委员会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安排选手再次参加比赛。如果安排再次参加比赛,则取第二次比赛成绩作为选手的成绩。
  • 选手在比赛场地内不得拨打和接听电话。
  • 选手在交样之前,须将设备恢复至入场时的初始状态,并将砂纸整齐摆放在工位上。

  比赛过程中,除以下人员之外,未经竞赛委员会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比赛区域:(i)参加比赛的选手及比赛现场的工作人员;(ii) 竞赛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和应邀国赛嘉宾;(iii) 有工作任务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委员会成员。

  大赛秘书处有权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规行为作出如下处理:涉事人员为教师的,取消其优秀指导教师奖参评资格,并扣除其所在代表队优秀指导教师奖名额 1 个;涉事人员为选手的,取消其比赛资格。

 

  三、 比赛样品、设备及耗材

  省赛阶段所用 3 种样品与国赛样品要求相同,都是北科仪正式比赛样品,并在大赛开幕式上抽签确定复赛及决赛阶段使用的样品。省赛复/决赛阶段所用的预磨机、抛光机、金相显微镜、砂纸、抛光布、抛光膏、浸蚀剂等与国赛相同。

 

  四、 成绩评定

  复赛和决赛阶段的比赛由大赛竞赛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按照《全国大学生金相技能大赛评审工作条例》进行评分。

复赛/决赛阶段所有样品均由同一组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分。每位选手每个样品的实际得分为图像分+表面质量分+现场操作分之和,所有环节成绩相同的选手将并列计算名次。

决赛阶段,进入决赛选手人数为复赛正式参赛选手数的 ~ 40%,每位选手的总成绩为两场复赛和一场决赛的 3 个得分之和。

  五、 奖项设置及评定办法

  (1) 大赛为参赛选手设置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

  • 一等奖获奖人数的上限为复赛正式参赛选手数的 25%;二等奖获奖人数的上限为复赛正式参赛选手数的30% (不含按以下所规定自动获得二等奖的人数);三等奖获奖人数的上限为复赛正式参赛选手数的35%。
  • 一等奖获奖选手限每一参赛队最多 2 人。每个参赛队所有参赛选手中总成绩最高的选手自动成为一等奖候选人。一等奖获奖者从这些候选人中按总成绩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产生 (总成绩相同的选手并列计算名次)。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者在不包括一等奖获得者在内的其他参赛选手中按复赛总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产生 (复赛总成绩相同的选手并列计算名次)。
  • 每一参赛代表队 (校内预赛参赛选手不足 10 人的高校或复赛参赛选手不足 3 人的代表队除外) 的 3 名选手中,总成绩最高的一位选手如果在预赛中名列前三名且未能在复/决赛阶段获得一等奖则自动获得二等奖。
  • 竞赛委员会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获奖选手颁发获奖证书。

  (2) 大赛设置团体奖。

  • 各正式代表队按本队前3名参赛选手的复赛总成绩之和排序,由高到低顺序产生, 正式代表队总数 ~10 % 的获团体一等奖、不超过正式代表队总数 20 % 的团体二等奖以及不超过正式代表队总数 30% 的团体三等奖。
  • 竞赛委员会为团体一等奖、团体二等奖、团体三等奖获奖高校颁发获奖证书。

  (3) 大赛设置优秀指导教师奖。

  • 每位获得一等奖的选手为所在代表队获得 2 个优秀指导教师名额,每位获得二等奖的选手为所在代表队获得 1 个优秀指导教师名额。但每个参赛代表队优秀指导教师奖名额上限为随队参加复赛阶段比赛指导工作的教师数。
  • 竞赛委员会为优秀指导教师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

  (6) 本届大赛获奖证书上的获奖人员信息 (个人奖证书上的选手信息除外) 将在决赛结束后由领队按以下规定并结合本代表队具体情况确定:

  • 选手个人奖证书上允许最多列出 2 位指导教师。其中,列第一位的必须是随队参赛的教师,列第二位的必须是参赛信息表中列出的教师。
  • 团体证书上列出的选手仅限于列在参赛信息表中的选手,且须包括正式参赛选手。
  • 团体证书上允许最多列出 4 位指导教师,这些指导教师只能从参赛信息表中列出的教师 (限最多 6 人) 中选择。
  • 优秀指导教师奖获得者只能从参赛信息表中列出的教师中产生。

 

  六、 申诉及申诉处理

  大赛复/决赛阶段比赛期间,所有参赛队均有权就以下行为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1) 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2) 违反竞赛规则的行为; (3) 因比赛所用设备、设施、样品、耗材等导致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不属于这三类的其他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

  监督委员会不接受关于评委评分合理性的申诉,不接受查询选手得分的申诉。

  所有申诉均需通过领队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委员会提出,其他人员直接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的申诉不予受理。提出申诉的截止时间为决赛结束后两小时内。监督委员会将及时向提出申诉的参赛队反馈申诉处理意见,反馈申诉处理意见的最迟时间为大赛闭幕式现场。如果申诉单位对反馈意见有疑义,可立即向竞赛委员会再度申诉。竞赛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七、 领队及领队考核制度

  各代表队须在提交报名表时指定一名领队全权处理大赛筹备及进行阶段的各项事宜。领队指定后如需更换,须由原领队与大赛秘书处沟通确认新的领队人选。各代表队也可在报名表上指定一名副领队协助领队开展工作。

  各代表队与大赛秘书处之间的所有往来,均须由领队或副领队与大赛秘书处直接联系。其他人员向大赛秘书处提交的相关信息均视为无效。各参赛高校须确保领队或副领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校代表队参赛的各项筹备工作

  各代表队在提交的参赛信息表上填写的领队和副领队须至少有一人随队参赛。各代表队可以随时更换领队 (或副领队),但在提交参赛信息表后更换后的领队 (或副领队) 必须是列在参赛信息表上的指导教师。更换领队 (或副领队) 后,原领队 (或副领队) 须及时将大赛所有已经进行的工作全部向新领队 (或副领队) 交接,避免新领队(或副领队) 就已经明确的事项再度向大赛秘书处咨询。

  从代表队报名之日起至大赛闭幕式结束,出现以下各种情况累计 3 次以上的代表队将取消领队及副领队优秀指导教师奖参评资格,并扣除该代表队优秀指导教师奖名额 1个,同时该领队及副领队姓名不得出现在选手获奖证书及团体奖获奖证书上;出现以下各种情况累计 5 次以上的代表队,取消该代表队本届大赛优秀指导教师奖参评资格,同时选手获奖证书及团体奖证书上不出现指导教师姓名:

  • 在大赛相关工作过程中违反大赛各项规章制度;
  • 未在大赛秘书处要求的各个时间节点前完成相关工作;
  • 以违背确凿事实真相的描述为理由向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 更换领队或副领队后未能全部交接工作;
  • 在大赛筹备及进行过程中不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八、

  本规则于参照国家规则制定制定。

  大赛竞赛委员会对本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