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人:褚燕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地方公安等部门要求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目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三条 凡在学院教学、科研等活动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负责检查和监督学院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指导各实验室制定危险化学品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等,督促各实验室规章制度的执行,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

  (二)受理和审核院内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负责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批。

  (三)负责监督和管理学院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调拨和废物处置等各项活动,建立剧毒品等高危化学品台账;定期开展院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情况检查或进行不定期巡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及时整改。

  (四)组织开展学院危险化学品使用和保管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实行责任制。学院内各实验室负责人为所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各实验室须落实本实验室各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人员(包括保管人、负责人),明确有关管理工作职责,责任到人。

  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管理人员名单须报学院备案。管理人员岗位变动,须做好账物清查和交接工作,并做好书面记录,避免造成危险化学品遗失、管理缺位等问题。变动后的新管理人员名单须及时报学院备案。

  第七条各实验室应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制度,易制毒、易燃易制爆等管制类高危化学品的台账,每季度报送一次台账给学院存档、备查。由学院汇总每季度提交设备处备案。

  第八条 各实验室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使用等各管理环节进行定期自查自检,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各种事故发生。

  第九条 各实验室应当制定符合本实验室具体情况的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发生事故,立即组织救援,同时报告学院和学校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实验室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须第一时间参与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章  申购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符合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相关实验室应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严禁超量购买和储备。

  第十一条 对国家限制使用或重点监控的危险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的申购,实行逐级审批制度,基本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购买申请书,严格控制购买数量,同时落实储存条件和安全防护措施,经所在实验室单负责人或经费负责人、学院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提交设备处。
  (二)设备处组织相关报批材料,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获得准购证后统一实施采购。

  第十二条 严禁任何实验室和个人私自购买、接受或转让危险化学品。管制类化学品转让需要办理调拨手续,院内调拨经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校内单位之间的转让还需报学校设备处同意后进行调拨。

 

第四章 储存及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特性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相互作用而发生安全事故。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应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名称、质量规格、危险性质、来货日期等)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水、防爆、防腐蚀、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之前,实验操作人员应熟悉和充分了解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物质安全数据表,即MSDS文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第十七条 实验未用完的剩余危险化学品,须返还实验室保管人员统一存放保管,不得私存或带离实验室。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存储和使用由学院统一管理,必须单独存放于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并实施重点监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建立相应的台账和使用记录,定期检查库存情况,保证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泄漏等安全事故时,事故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对于危险化学废物,即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及其盛装容器和受污染包装物等,应严格加强收集、存放、回收和处置工作的管理,严禁随意弃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具体按《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危险化学废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试行办法(试行)(材料设备【2016 2号)同时作废。

 

中山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2020911